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专业实习条例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专业实习工作条例
一、专业实习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高等学校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通过专业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及实习行业的业务情况,增强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通过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学习,熟悉本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初步获得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在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专业实习是指各专业在一个月以上的毕业实践教学活动。
二、专业实习的目的
第三条 专业实习的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初步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和分析具体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提高职业修养,增强服务社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全面检查我校的办学思想和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三、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的编制与落实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方式与指导、实习考核、实习总结、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实习单位安排和实习生编组等。
第五条 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计划时间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教学要求制定。
第六条 实习单位的选择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实习单位条件好,单位领导重视实习工作;
3、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交通便利,与学校距离较近;
4、有长期合作的要求,为协同共建实践教学基地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 实习方式以本院教师带队集中实习方式为主,也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由学生结合就业自己申请联系实习单位的自主实习方式。
第八条 以集中实习方式安排实习,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必须向教务处履行报批手续,具体说明原因,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签字后执行,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院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一经制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完善。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含专业及调查研究)与要求、实习单位和场所选择要求、日程安排、实习准备工作(含专业及物资的准备)、实习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 实验性较强的学科所在的学院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实习大纲的规定内容及方法。
四、实习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生守则。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期间请假,按以下制度执行:
1、进驻实习单位后,一般不得请假。
2、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严格履行签批手续,在做好请假期间相关实习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可以准假,请假1—2天的需双方指导教师签字批准;3天以上者须经实习单位领导和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4、凡请假未予批准或经批准又擅自超假而不参加实习者,以旷课处理。
5、凡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的四分之一者,专业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以自主实习方式实习的学生,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自主实习申请书、自主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实习单位情况介绍材料及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的书面材料;
2、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接收学生实习的单位具备实习条件,可以保证实习质量,并为学生明确本院指导教师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在申请材料上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前往实习。
3、申请自主实习未予批准的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中实习。
五、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指导实习是我校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55岁以下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在三年中,原则上至少应承担一次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专业实习有正确认识,工作一贯认真、负责。
2、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刚毕业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不能独立承担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4、具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以上条件,按照专业实习师生比1:10~1:20,于实习前确定好指导教师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备案。经教务处审定后的指导教师一般不得擅自调换。
第十八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思想、业务、生活、健康和安全。
2、实习前要深入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争取条件主动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联系,共同拟定可操作的实施计划,了解所指导学生的表现和业务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3、为实习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帮助实习生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学生制订计划,编制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报告,撰写实习报告。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4、加强实习生的组织纪律管理,严格履行考勤登记和请销假手续。
5、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6、组织学生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六、专业实习总结与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需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专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质量等。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小组鉴定、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实习单位意见及纪律、表现等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并填写《专业实习成绩评定和鉴定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按以下四个等级评定:
优秀等级:按实习计划要求全部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对实习内容总结全面、系统、有丰富的实际材料,能运用相关理论对实际问题加以深入分析;服从组织安排,模范遵守实习纪律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赢得实习单位普遍好评。
良好等级:按实习计划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实习内容;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实习纪律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赢得实习单位好评。
及格等级: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实习报告对主要实习材料给出适当概括,内容基本正确。无违规违纪现象
不及格等级:未达到实习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或实习报告文理不通,逻辑紊乱,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不服从组织安排,实习缺勤四分之一以上;或严重违反实习纪律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实习中因本人失职出现重大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习优秀等级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专业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补做,安排参加下一年级的专业实习。重修补做专业实习只限一次,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成绩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1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的相关情况对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专业培养的不足及产生原因、本单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认真总结,形成实习指导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2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研究总结实习指导情况,写出本单位专业实习的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实习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全体实习生、全体教师和下一届学生传达,并对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尽快完成专业实习评优工作。各专业须推选出2—3篇优秀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1~2篇优秀个人和小组总结、1—2篇优秀指导教师工作总结、1名优秀指导教师、1名优秀实习生,连同实习工作总结、学生实习成绩一并报教务处。
七、专业实习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及各院(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专业实习工作。学校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实习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及毕业处理科),负责处理专业实习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教学的领导担任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班级班主任、教务秘书、教学秘书为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实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在确定好专业实习计划后,必须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专业实习动员,明确各项规定和要求,引导参与实习的全体师生以饱满的热情、严肃认真的态度投入专业实习。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
2018年3月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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