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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工作章程

时期:2020-05-13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我校“开门办学”理念,推动全校学生及教职工的国际化教育,吸引更多学生及教职工的关注和参与国际交流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潍坊理工学院国际交流处为继续教育与对外合作学院包含部门。国际交流处是校行政执行校外政策、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处理涉及港澳台事务的职能部门。

第二条 学校秉持“文化优先、体育优先、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校企一体化,产学研用一体化”办学模式,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为宗旨,以各种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促进潍坊理工学院国际交流工作,为学校教学与科研国际化的发展提供服务、支持与帮助。

第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英国Bristol大学、英国The West of Scotland 大学、马来西亚南方大学、韩国大真大学、台湾南华大学、台湾远东科技大学、台湾高雄应用科技大学等十几所高校开展合作培养、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加强与东南亚高校的合作交流,积极拓展我校师生学历提升渠道,先后与马来西亚皇岦学院、菲律宾碧瑶大学、菲律宾国立新怡诗夏科技大学开展合作培养硕士、博士项目;学校正积极筹建潍理工马尼拉分校,将成立国际交流学院,招收国际留学生,全面与国际接轨,为教师、学生提供更加广阔的深造和学生就业空间。

第二章  工作职责

国际交流处主要职责为:

第四条 积极贯彻落实我校“开门办学”的理念,负责学校涉外事务的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外事工作(含港、澳、台)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发展规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与境外大学、科研机构和有关组织的联络、洽谈,开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渠道。

第七条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高端国外专家及高新人才的引进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因公(私)出国(境)组(参)团考察、学习、进修、交流、科研合作等相关事宜的落实、信息咨询、手续办理、翻译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负责外教(外专)出入境、居留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及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负责国外(内)友好使团来访的邀请、接待和相关事务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跟进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在外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推进我校教职工外语学习,课堂考勤,成绩单存档等各项管理工作,稳步提升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外事相关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并妥善处理涉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流生学业导师职责:

第十五条 由二级学院指定专门的学业导师在交流生抵达合作学校一周内,掌握所有其在外期间的联系方式、住宿地点、紧急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关注交流生在外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须根据我校培养计划,为其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特别要依照合作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和学分设置,做好交流生课程选择和学分指导。

交流生职责: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具有代表我校学生风貌的责任意识,积极树立我校学生的良好形象,做好自我约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同时受交流学校校规校纪的约束,对违纪违规交流生的处分,按交流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录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交流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并注意避免政治性敏感问题,禁止参加一切党派活动及相关舆论活动,不参加任何政治性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中途转往其他学校,如有以上情况,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各部门和学院(部)应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有关政策,维护国际化工作的统一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构建从师生的日常交流、学院(部)的项目合作到校级全面战略合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二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相关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在外交流生的管理,更好的达到学校在外交流学习目的,依照我校交流生管理办法实行。